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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以芝与被执行人高新群、严德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以芝,高新群,严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卢以芝,女。被执行人高新群,女。被执行人严德祥,男。本院受理执行的卢以芝诉高新群、严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卢以芝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作为本案的执行依据(2012)永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为101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执行31000元,剩余70000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高新群、严德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杨 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郑文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