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以芝与被执行人高新群、严德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以芝,高新群,严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卢以芝,女。被执行人高新群,女。被执行人严德祥,男。本院受理执行的卢以芝诉高新群、严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卢以芝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作为本案的执行依据(2012)永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为101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执行31000元,剩余70000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高新群、严德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杨 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郑文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