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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中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占红与被执行人金昌国红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红,金昌国红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中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王占红,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金昌国红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泰安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斌,该公司经理。王占红与金昌国红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甘民一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占红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占红与被执行人金昌国红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并依据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开始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一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兴昆审判员  李军年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辉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