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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高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云春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云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行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高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张立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云春梅,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高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云春梅计生行政征收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高行执审字第6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云春梅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的登记情况,未发现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高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未提供供其他有价值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171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行执审字第6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方元审判员  刘华忠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晓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