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8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熊兴让、汪素珍与赖桂芳、第三人熊洪玖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兴让,汪素珍,赖桂芳,熊洪玖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8156号原告熊兴让,男,193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汪素珍,女,193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熊国容,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丹棱县。系二原告之女。被告赖桂芳,女,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李兴福,太平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第三人熊洪玖,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兴让、汪素珍诉被告赖桂芳、第三人熊洪玖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兴让、汪素珍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兴让、汪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正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雨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