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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一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安惠霞诉杨成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1151号原告安**,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农民,住甘肃省秦安县**镇**号。被告杨**,男,生于1985年7月9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负担150元。审判员  台忠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