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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自魁与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自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413号原告胡自魁。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49号。法定代表人张俊勇,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时瑞,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自魁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中,因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胡自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自魁负担。审 判 长  余汉平审 判 员  肖 丹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笑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