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蔡显江诉况德献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显江,况德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669号原告蔡显江,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尚嵇镇保星村砖坟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8204021231。委托代理人姜方权,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况德献,女,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尚嵇镇建设村马安山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8704091244。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显江与被告况德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显江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显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显江承担。审判员 罗信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