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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蔡显江诉况德献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显江,况德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669号原告蔡显江,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尚嵇镇保星村砖坟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8204021231。委托代理人姜方权,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况德献,女,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尚嵇镇建设村马安山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8704091244。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显江与被告况德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显江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显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显江承担。审判员  罗信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