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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宋等只、张振田与史济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93号申请执行人宋等只,女,1953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县。申请执行人张振田,男,1953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县。被执行人史济锋,男,1977年10月生,住安阳县。本院在执行宋等只、张振田申请执行史济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史济锋已按判决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