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江民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建秀与李旭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秀,李旭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494号原告王建秀,女,1973年7月28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茂县。委托代理人唐皓,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旭芬,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原告王建秀与被告李旭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建秀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4元,减半收取2362元,由原告王建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梦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