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黑民初字第0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黑民初字第01846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现住黑山县。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现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