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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民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永刚、蒋兴千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永刚,蒋兴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保字第00502号申请人张永刚,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被申请人蒋兴千,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张永刚与被申请人蒋兴千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永刚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81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永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张永刚提供担保的8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佳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