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法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继营,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继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济民五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吉建春审 判 员 隋登科代理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