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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游泽荣合同诈骗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游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066号罪犯游泽荣,男,1983年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瓯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游泽荣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南刑终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游泽荣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于2012年12月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张宁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游泽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游泽荣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一般,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累计获达标分25分。2015年10月15日缴纳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5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游泽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人民陪审员  林永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