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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汉沽支行与李孟军、杨廷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汉沽支行,李孟军,杨廷霞,李学柱,周意玲,杨廷波,杨廷艳,杨宝忠,杨俊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2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汉沽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中路60号。负责人赵洪顺,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孟军。被执行人杨廷霞。被执行人李学柱。被执行人周意玲。被执行人杨廷波。被执行人杨廷艳。被执行人杨宝忠。被执行人杨俊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汉沽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学柱、周意玲、杨廷波、杨廷艳、李孟军、杨廷霞、杨宝忠、杨俊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汉沽支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董跃军审 判 员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