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敏静实业有限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104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敏静实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吴秀东,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敏静公司员工。被告人张某某。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敏静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吴秀东及被告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经营敏静公���期间,在与开票单位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收受上海琪兰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24,992元,税额人民币18,161元。上述发票均已向上海市宝山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敏静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被告单位敏静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上海琪兰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敏静实业有限公司在与开票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况下,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亦可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被告人张某某已退出了全部被抵扣的税款,弥补了国家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某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敏静实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二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退缴的税款,上缴国库。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陶琛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