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全喜与被告张三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喜,张三虎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582号原告:王全喜,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三虎,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晓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喜与被告张三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全喜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全喜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王全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