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宜百置业有限公司与合肥高新区圣源小贷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宜百置业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圣源小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166号原告:安徽省宜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董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功成,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高新区圣源小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梁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安徽宜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高新区圣源小贷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贝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应诉材料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地址及本院向工商登记部门核实的被告住所地地址,本院先后两次进行送达,但均因被告已不在上述地址办公而无法完成送达。经本院要求,原告未能另行提供被告确切住所地地址,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致使被告无法明确,本案送达不能完成,诉讼程序无法继续推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宜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包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