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钦州市合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兴堂、李玉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州市合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兴堂,李玉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合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新华路1号。被执行人罗兴堂。被执行人李玉燕。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合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兴堂、李玉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罗兴堂、李玉燕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罗兴堂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罗兴堂在中国银行钦州市新兴中路支行62×××24账户上的存款2928.10元扣划至本院(户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钦州城中支行,账号:73×××2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