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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中民管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甘肃陆都置业有限公司因与张晓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民管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陆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宜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录林,系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鹏,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22日。上诉人甘肃陆都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晓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白银区人民法院(2015)白民二初字第4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该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债权纠纷,而不是物权纠纷,原审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不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白银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5)白民二初字第44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甘肃陆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晓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对管辖权和合同履行地均未进行约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诉房产“安民.印象江南第20栋2单元902号”房屋所在地为白银市白银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原审法院白银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虽适用法律不当,但驳回甘肃陆都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的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甘肃陆都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志平审判员  魏建国审判员  常自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昶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