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桂荣诉路盼盼、孙玉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桂荣,路盼盼,孙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保字第23号申请人:李桂荣,住黑龙江省。委托代理人:林长秋,住黑龙江省。被申请人:路盼盼,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孙玉海,住长春市榆树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桂荣诉被申请人路盼盼、孙玉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桂荣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路盼盼名下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同时担保人林长秋自愿以其名下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桂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路盼盼名下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籍。二、查封担保人林长秋名下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