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曾有录与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有录,刘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50号原告曾有录。被告刘的(曾用名刘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有录诉被告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有录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处分权,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有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有录负担。审 判 长  贺美忠审 判 员  尚 上人民陪审员  杨 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叶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