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何某甲诉何某乙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168号原告何某甲,男,学生。委托代理人甄娜,石家庄市无极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乙,男。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有利于社会稳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拴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