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执字第1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潘锐与潍坊连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锐,潍坊连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1020-3号申请执行人:潘锐。被执行人:潍坊连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潍城商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潍坊连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静电喷粉生产线进行拍卖,因无人竞拍流拍,经申请人潘锐申请将被执行人潍坊连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静电喷粉生产线抵偿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潍坊连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静电喷粉生产线作价54400元,交付申请人潘锐,扣除执行费720元、诉讼费829元、公告费3000元、评估费2000元,实际抵偿债务47851元。财产权自该动产交付申请人潘锐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芃审判员 朱粤鹏审判员 房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