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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4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钟蒙诉徐学忠、姜玉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蒙,徐学忠,姜玉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4272号原告钟蒙,男,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宋亮,上海林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学忠,男,户籍地上海市。被告姜玉楼,男,户籍地上海市。原告钟蒙诉被告徐学忠、姜玉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蒙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蒙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钟蒙负担。审 判 长  毛金林人民陪审员  李静萍人民陪审员  乔秀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