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法民初字第03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惠平管业有限公司与贺湘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3363号原告重庆市惠平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迎宾路81号,工商注册号50228000003930。法定代表人刘远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红清,该公司职工。被告贺湘全,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惠平管业有限公司贺湘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惠平管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惠平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惠平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永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建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