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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顺祥与东台市东亚废旧钢材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祥,东台市东亚废旧钢材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374号原告:李顺祥,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汪宝红,法律工作者。被告:东台市东亚废旧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溱东镇草舍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崔冬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祥与被告东台市东亚废旧钢材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顺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顺祥负担。审 判 长  于 俊审 判 员  崔爱华人民陪审员  程维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