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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温宿县水稻农场与吴长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初字第1657号原告温宿县水稻农场,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托乎拉乡托浦汗。法定代表人:杨异,该场场长。被告吴长庆,男,汉族,1949年2月9日出生,江苏扬州人,现住温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宿县水稻农场与被告吴长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宿县水稻农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宿县水稻农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宿县水稻农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翼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江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