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0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472号原告乔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 判 长  汪锦民人民陪审员  魏 红人民陪审员  蒋绍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蕊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