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胡惠敏与被告芜湖仁德堂药业西药经营有限公司、方泽民民间借贷纠纷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惠敏,芜湖仁德堂药业西药经营有限公司,方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207号原告:胡惠敏,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程莉丽,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玉洁,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仁德堂药业西药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泽民,总经理。被告:方泽民,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惠敏与被告芜湖仁德堂药业西药经营有限公司、方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惠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仁德堂药业西药经营有限公司、方泽民的财产在人民币2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惠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芜湖仁德堂药业西药经营有限公司、方泽民的财产在人民币2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