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民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林芮诉被告范静娴、王意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林芮,范静娴,王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保字第193-1号原告李林芮。被告范静娴。被告王意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芮诉被告范静娴、王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芮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范静娴、王意波位于XXXX房屋(监证XXX、监证XXX)一套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林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范静娴、王意波位XXXX房屋(监证XXX、监证XXX)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