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执字第027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合肥市盛宝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708-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盛宝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新区。被执行人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2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借款160万元及利息521693元(以本金16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5年10月19日止)、诉讼费16520元、执行费23782元,总计2161995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6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0日起,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161995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6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0日起,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