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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端青英与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070号原告端青英。被告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张庆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端青英诉被告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端青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端青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端青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端青英负担。审判员  赵双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谷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