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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商终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宣满燕与徐昉、俞海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昉,宣满燕,俞海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1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昉。委托代理人:吴成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宣满燕。委托代理人:朱小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海隆。上诉人徐昉与被上诉人宣满燕、俞海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昉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昉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772元,减半收取7386元,由上诉人徐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伟代理审判员 杨 华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佳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