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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委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楼冠军与张福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冠军,张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委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楼冠军。被执行人张福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30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受偿54842元,余款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杭州登鑫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福祥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东信莱茵园12幢2单元502室,建筑面积165.75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福祥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东信莱茵园12幢2单元502室,建筑面积165.75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内容详见杭登房估(2015)S字第00057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剑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