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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2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2770号原告徐某某,女,生于1975年10月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被告薛某,男,生于1973年9月1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