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吕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卢中有,河南诸格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保中人民陪审员 郭长福人民陪审员 庞书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