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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澈淼与被告闫海文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澈淼,闫海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高澈淼,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胡秀艳。委托代理人:刘洪志。被告:闫海文,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郭威,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澈淼与被告闫海文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0元。审 判 长  李方东代理审判员  韩兰杰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