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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芳棉、杨建国与陕西曙光应急救援协会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361号申请执行人孙芳棉申请执行人杨建国被执行人陕西曙光应急救援协会。法定代表人陈昫同,协会会长。本院依据(2014)眉民初字第010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建国、孙芳棉与陕西曙光应急救援协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90000元,受理费3611元,执行费10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7月30日被执行人陕西曙光应急救援协会自觉履行了30000元。2015年10月29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一、2016年3月底被执行人陕西曙光应急救援协会给付申请人30000元,二、2016年6月底被执行人陕西曙光应急救援协会给付申请人30000元,三、申请人就受理费3611元表示放弃。该案和解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人可随时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3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