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南宁市天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悠祥、叶芳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天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徐悠祥,叶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天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3号楼28层2838室。法定代表人:刘康权,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悠祥。被执行人叶芳云。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天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悠祥、叶芳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叶芳云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9号盛天茗城1号楼4单元2202号房产;二、拍卖被执行人叶芳云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小轿车壹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黄 郁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