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南宁市天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悠祥、叶芳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天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徐悠祥,叶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天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3号楼28层2838室。法定代表人:刘康权,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悠祥。被执行人叶芳云。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天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悠祥、叶芳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叶芳云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9号盛天茗城1号楼4单元2202号房产;二、拍卖被执行人叶芳云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小轿车壹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黄 郁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