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3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启发与刘忠明、蒋顺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启发,刘忠明,蒋顺兰,王必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3263号原告:叶启发,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巢湖市。被告:刘忠明,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巢湖市。被告:蒋顺兰,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必金,男,成年,汉族,银行职员,住巢湖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启发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必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启发撤回对被告王必金的起诉。审判员 何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