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巢民一初字第03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启发与刘忠明、蒋顺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启发,刘忠明,蒋顺兰,王必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3263号原告:叶启发,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巢湖市。被告:刘忠明,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巢湖市。被告:蒋顺兰,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必金,男,成年,汉族,银行职员,住巢湖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启发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必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启发撤回对被告王必金的起诉。审判员  何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