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法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大队与被执行人张春龙行政处罚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宁法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大队。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沙坪坝收费站旁,组织机构代码66891782-0。负责人:何智,该队大队长。被执行人:张春龙,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2015)沙法行非审字第0006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执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大队作出的(2014)第1396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标的为400元,执行受理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张春龙之父张拴祥自愿替张春龙履行了450元。本院认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大队作出的(2014)第1396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费50元已经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大队作出的(2014)第1396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