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开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豆某某与被告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921号原告豆某某。被告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某某与被告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豆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豆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豆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石磊审 判 员 王晓洁代理审判员 刘娇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淑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