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桓民二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相林云与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林云,王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二初字第00729号原告相林云,男。原告王良,男。本院在审理相林云与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相林云于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相林云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相林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千零二十五元(原告相林云预交),由原告相林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祥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