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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廖某甲、廖某乙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廖某乙

案由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18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甲,农民。2014年11月6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被告人廖某乙,农民。2014年11月6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志格、韦喜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因本村本村参与违法上访的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被公安机关传唤,而煽动村民去堵塞武宣县人民政府大门,以此要挟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责令公安机关释放被传唤归案的村民。当日10时许,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与廖某某、廖某丙、蓝某甲、廖某丁、蒙某、蓝某乙、覃某甲(七人均另案处理)等80多名村民先后聚集到武宣县人民政府,堵塞大门不让工作人员和政府大院内的居民出入,起哄吵闹要挟政府放人。期间,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积极参与堵塞县政府大门、喊话和起哄,聚集堵塞违法活动持续6个多小时,致使县人民政府多个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多个部门工作秩序及大院内部分居民的正常生活起居受到严重影响。当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劝离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处置,事态方得平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积极参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廖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提出其只是到场参与围堵县人民政府大门,没有煽动和指挥村民围堵,其不知道自己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经理审查明:2014年7、8月,武宣县二塘镇波耀村民委波耀村的一百多名村民聚集在自治区信访局门前堵门、拉横幅闹访,滞留时间长达3个多小时,自治区信访局正常办公秩序受到严重影响。2014年10月28日,武宣县公安局依法传唤违法上访的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廖某F、廖某G、廖某H人。当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就煽动村民去围堵武宣县人民政府大门,以此要挟县人民政府领导责令公安机关释放被传唤归案的村民。当日10时许,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与本村的廖某某、廖某丙、蓝某甲、廖某丁、蒙某、蓝某乙、覃某甲(七均另案处理)等80多名村民先后聚集到武宣县人民政府,围堵大门,不让政府工作人员、群众和居住在县府大院内的居民出入,并起哄、吵闹、要挟政府放人。期间,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积极参与并鼓动村民围堵塞县政府大门。政府大门被围堵6个多小时,致使县人民政府多个重要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多个部门办公秩序被扰乱,政府大院内部分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当日16时许,在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多次劝离无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现场处置,正常的秩序才得到恢复。2014年10月29日,廖某甲、廖某乙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武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已实际执行八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系因二塘镇波耀村七、八十名村民聚集在武宣县人民政府门口外将大门堵住、无理取闹,并阻止工作人员进出,公安机关在处置过程中发现部分村民已涉嫌犯罪,遂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廖某甲、廖某乙到案经过。(3)户籍证明,证实廖某甲、廖某乙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廖某甲、廖某乙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4年10月29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5)情况统计、说明,证实由于波耀村村民围堵县政府大门,导致县政府多个部门上下班受到影响,正常办公秩序受阻。(6)接收证据清单、情况报告、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证实因波耀村村民围堵县政府大门,致使多个会议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影响正常办公秩序。(7)武宣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武政发(2004)67号)、武宣县人民法院(2005)武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来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林权证,证实波耀村与禄峰林场的土地纠纷已经政府进行确权,之后又经武宣县人民法院、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予以维持。(8)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桂高法(2013)186号文,证实波耀村与禄峰林场土地纠纷已经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诉讼程序已经穷尽,法院对上访者不再予以登记和接谈。(9)南宁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南宁市公安局民警2014年8月27日下午15时许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发现有大批波耀村村民聚集在自治区信访局门前堵门、拉横幅闹访,公安民警多次劝离,但村民均不听劝阻,在门前滞留时间长达3个多小时,造成信访局上班秩序受到严重影响。(10)传唤审批表、传唤证,证实2014年10月28日凌晨5点许,二塘镇波耀村村民廖某H、廖某G、廖某F等人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武宣县公安局依法传唤。2、视听资料视频光盘,证实2014年8月27日二塘镇波耀村部分村民到自治区信访局门前非法上访,2014年10月28日又有多名村民聚集在武宣县人民政府门口,并用“人墙”堵塞县政府大门,致使政府人员及住在大院内的居民无法出入,正常办公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经多次劝离无效后,公安机关予以依法处置。3、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廖某甲、廖某乙煽动村民冲击国家机关的地点和现场概貌等事实。4、证人证言(1)廖某(波耀村村民)证实2014年10月28日上午九点钟左右,其看见有本村四、五十个村民聚集在村里小广场,并听见廖某甲、廖某乙站在人群中大声讲“我们一起去找政府,要求政府放了我们村的人,如果政府不放人就堵他们的门口”。在场的村民也十分激动,并同意一起去找政府放人,然后大家就各自回家找车来到武宣县人民政府。其来到县政府门口,看见村民分散坐在大门的周围,后来廖某甲和周围的一些人就叫大家不要坐了,一起去把大门口堵起来,其就跟着村民一起去把县政府大门堵起来,不给车辆和人员进出。当时有政府人员和公安民警出来作思想工作和喊话,叫村民不要拦堵大门,但村民都不听从劝阻。在场主要是廖某甲、廖某乙以及一些上年纪的老人和妇女比较活跃,一直起哄要求政府放人。直到下午三点多钟,公安民警经劝阻无效后,把村民强制带离。(2)蓝某丙(波耀村村民)证实2014年10月28日上午8点钟左右,其在村里小广场看见廖某乙、廖某甲召集村民过来,并对村民说今天凌晨公安民警抓了几个村民,要求全村村民一起到武宣要求政府放人,在场村民表示同意并各自回家收拾东西。当日下午二点钟其来到武宣县人民县政府大门,看见廖某乙等五、六十个村民在围堵大门,不给政府工作人员和车辆进出政府大院,其就上去一起围堵大门。经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做思想工作,但村民不同意离开。廖某F、廖某H、廖某G等平时是负责组织和处理波耀村和六峰林场土地纠纷的代表,曾经组织大量村民上访,因他们被公安传唤,所以廖某甲、廖某乙才组织村民去闹政府。(3)廖某己(波耀村村民)证实2014年10月28日上午8点左右,其看见有五、六十人聚集在村里小广场准备到武宣县人民政府找领导放人,组织者应该是廖某甲、廖某乙等人,因为他们是村土地纠纷上访组的村民代表。后来大家就来武宣,其和廖某乙一起坐车来到县政府大门时,本村的三、四十个人已经围堵在政府大门那里,还有三、四十个人坐在门前的台阶上。廖某甲、廖某乙也都参与了围堵。刚开始只是不给车辆进出,后来连行人也不给进出,在场表现比较活跃的是廖某甲,他讲话声音最大,还举着手臂指着大门,大声说“不给他进来,有本事从我们身上踩过”。当日下午4点,公安民警在劝阻无效后将村民带离。2014年7月和8月,廖某H、廖某G,廖某F曾因本村与六峰林场土地纠纷问题,组织一百多名村民到南宁上访,围堵在自治区信访局门前并拉横幅,其参与上访。(4)蓝某丁(波耀村村民)证实2014年10月28日早上8点钟左右,其听讲有公安进村抓人就赶到村口小广场,但是已有四、五十人坐在那里,其走到廖某乙身边,廖某乙就拿着一个像弹壳的东西对大家说,这是公安进村抓人用的子弹,像土匪一样来抓人,我们去武宣县政府讨个说法,旁边的村民表示同意。几十个村民来到武宣县人民政府坐在大门附近,大约过了一个小时,廖某甲就说政府不解决问题,公安不放人,大家去堵政府门口,大家听到之后就一起走到政府门口排成人墙,拦在政府大门中间,不让任何车辆和人员进出。直到下午四点钟左右,公安民警在劝阻无效之后将村民强制带离。(5)廖某庚、廖某辛、廖某壬、廖某癸、廖某子、廖某丑、蓝某戊、胡某、蓝某己、刘某、廖某寅(波耀村村民)证实,他们来到县政府大门,看见有好多村民在一起围堵门口,他们就上去参与围堵,不给车辆和人员进出。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过来做思想工作,有人就起哄,最后被强制带离。廖某癸还证实当时廖某甲讲话比较多、而且比较大声。(6)廖某卯、廖某辰、张某甲、廖某巳、廖某午、蓝某庚、廖某未、廖某申、陆某甲、蓝某辛、黎某、韦某甲、廖某酉、廖某戌、廖某亥(波耀村村民)证实,其听说村里有人被抓,村民想通过围堵县政府大门要挟政府释放被抓村民,他们就去参与,不给车辆和人员进出,围堵时间是从上午10点多至下午3点多,经政府人员和公安民警多次劝说无效后,村民被公安民警强制带离,被带离的村民都参与了堵县政府大门。蓝某庚还证实当日早上在村口小广场商量时,廖某乙、廖某甲俩人均在场。(7)廖某A(波耀村村民)证实,廖某H、廖某F等人是村民代表,主要负责代表村民上访处理土地纠纷问题。2014年10月28日凌晨他们被公安抓走,村民想通过围堵县政府大门要挟政府放人,其参与堵政府大门。当时主要由廖某甲指挥,他让村民堵哪里就堵哪里。(8)蓝某壬、蓝某癸、陆某乙(波耀村村民)证实2014年10月28日早上,其听说公安把去南宁上访的村民代表抓了,后其与村民一起到县政府要求政府放人。上午十点左右,其和一大帮村民把政府大门封堵起来,不给人和车辆进出,村民在县政府大门起哄、喊口号,要求政府放人。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多次做思想工作,但村民就是不听,到了下午三点多钟,公安民警就将村民带离。2014年8月份,本村有一百多人到自治区信访局上访,在该局门口逗留、拉横幅,其也参与。(9)廖某B、廖某C、廖某D、蓝某甲、廖某丁、蒙某、蓝某乙、蓝某子、廖某E、廖某某等(波耀村村民)证实2014年10月28日早上,他们听说组织村民上访的廖某G、廖某F和廖某H人被公安抓了,全村人要到武宣县政府上访,要求政府放人。他们来到武宣县人民政府和一大帮村民一起把政府大门封堵起来,不给人和车辆进出,有的村民在政府门口起哄、喊口号。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多次劝导,但村民不听,到了下午三点多钟,公安民警将村民强制带离。廖某D、蓝某甲、廖某某还证实廖某甲、廖某乙均参与围堵。(10)廖某丙、覃某甲、蓝某丑、蓝某寅(波耀村村民)证实其曾经与本村一百多人到南宁上访,在自治区信访局门口拉横幅、堵门口,当时的组织者是廖某G、廖某F和廖某H人。2014年10月28日早上,其听说廖某G、廖某F和廖某H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就跟村民一起来到县政府,想通过堵县政府大门迫使县领导要求公安机关放人。在围堵大门期间,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过来来做思想工作,村民不但不听还要起哄,最后被公安强制带离。廖某丙还证实廖某乙曾经对其说过,他曾经在人群里面大声喊“打就打”。(11)廖某F、廖某G、廖某H(波耀村村民)证实,因为波耀村与六峰林场有山林纠纷,村民就自发组织成立村民上访小组,带领和组织村民上访解决山林纠纷问题,成员一共有15人:廖某F、廖某H、廖某G、廖某乙、廖某甲、韦某乙、廖某辰等人,其中廖某F、廖某H和廖某G是主要代表。三人均清楚信访规定,但为了引起上级政府重视,曾在2014年7、8月两次组织一百多人到自治区信访局门口闹访,村民站在信访局门口大喊大叫,还拉有横幅,声称自治区领导不出来表态就不走,引起很多人围观,造成自治区信访局的车辆和人员通行不便,正常工作受到影响。2014年10月28日凌晨,他们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传唤。(12)覃某乙、韦某乙、廖某I(波耀村村民)证实,因为波耀村与六峰林场存在山林纠纷,所以村民上访小组通知各家各户都要有一人去上访,如果不去的话到时分地就没有份。2014年7、8月,为了给政府施压,其曾与廖某乙、廖某甲等一百多人到南宁越级上访,村民围在自治区信访局门口,拉横幅、喊口号,引起路人围观,停留时间3个多小时。2014年10月28日凌晨,他们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被武宣县公安局传唤。(13)张某乙(县政府大院居民)证实,2014年10月28日8点多钟,其开车出县府大门时看见有二十多名村民在门口聚集,有的到政府办公楼吵闹,有的跟门卫室的保安吵闹。当日10点多钟,其开车回到县政府大门时,看见好多人堵在县政府大门那里,其想开车进去,但那些人就是不给进,有好多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在作劝导,但村民就是不离开,其只好调头把车开走。(14)熊某、梁某甲、韦某丙、吴某(县政府大院居民)证实2014年10月28日12点多钟,其看见有很多人围堵在县政府门口并大喊大叫,不给车辆和人员进出大门,一直持续到下午2点多钟都还不散,不仅影响办公秩序,也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15)徐某(武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证实2014年10月28日上午10点钟,其听说有几十名波耀村村民到县政府大门围堵闹事,就派工作人员去做思想工作。当日12点多钟,其回到县政府大门看见100多名村民把大门围堵起来,不给人员和车辆通行,其劝解村民离开,村民不但不听还起哄,说粗口话。大约过了四、五十分钟,站在门口中间的村民慢慢散开,但村民继续聚集在政府大门附近。到了下午2点多钟的时候,他们又把县政府大门堵起来,其拿一个喇叭去喊话,但村民就是不听,说公安放人了才离开,公安局领导到现场作劝解工作,均无效,直到下午3点40分许,公安民警将这些村民强制带离,县政府大门才恢复通行。村民的这些行为不仅影响了办公秩序和居住在大院里居民的正常生活,还影响到政府多个重要会议的召开。(16)韦某丁、潘某、韦某戊、龙某、张某丙、廖某J、梁某乙(二塘镇政府工作人员)证实,其于2014年10月28日9点半左右他们来到县政府大门劝阻本镇波耀村的村民,当时有五、六十名村民聚集在县政府大门大声喊叫,情绪比较激动,严重影响政府办公秩序,他们与其他工作人员过去劝导,但村民不听,到了10点半钟左右,大概有一百多名村民开始围堵大门,不允许任何车辆和人员进出。到了下午1点多钟,经过多次劝导,县政府大门恢复通行。但到下午2点半钟左右,村民又开始把大门堵起来。下午三点多钟,经多次劝导无效,公安民警强制将这些村民带离。(17)陈某甲(县政府门卫)证实2014年10月28日9点多钟,其看见县政府大门外聚集了几十个人,并把通往县政府大门的路口堵起来,其就上前去问那些人,但那些人很凶,之后便陆陆续续有人把大门堵起来,不给车辆及行人出入,过了十几分钟,公安民警就来到现场做思想工作。(18)韦某己(环卫工人)证实,2014年10月28日上午11点钟左右,其在县政府大院收完垃圾后准备开车出大门,有一帮村民围堵在县政大门处不给通行,其没有办法,只好把车重新开到县政府大院,到了下午四点多钟,县政府大门恢复通行后,其才将垃圾运走,影响了其到其他单位装运垃圾的工作。(19)王某、龚某、覃某丙(附近居民)证实,2014年10月28日9点钟左右,其看见有几十人走到县政府大门附近,大约过了半个小时,这些人就直接坐在政府门口并排成人墙,不让任何车辆和人员通过,并不时大声喊叫,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做思想工作,那些村民不但不听还起哄,到了下午4点左右,警察将这些村民强制带离。(20)黄某甲、李某、苏某、覃某丁(县政府人员)证实2014年10月28日上午十点钟左右,其看见一帮波耀村村民堵在县政府大门那里,大喊大叫,不给任何车辆通行,进出办事的人只能挤着人群通过,政府人员和公安民警到现场劝导,但他们都不愿离开。到了下午三点钟,那帮村民就完全堵住县政府大门,不给任何人和车辆通过,很多人来上班都被堵在外面,不能按时到单位上班。到了三点半钟左右,公安民警就将这些村民强制带离。黄某甲还证实因为村民围堵县政府大门,影响下午在县政府几个重要会议的召开。(21)石某、覃某戊、覃某己、梁某丙、陈某乙、臧某、黄某乙、陈某丙、廖某K、谭某甲、韦某庚、谭某乙(二塘镇政府工作人员)证实2014年7月21日、8月27日,波耀村一百多个村民因为土地纠纷两次到南宁越级上访,他们作为二塘镇劝访组人员曾到现场作过思想工作,但村民就是不予理会,村民在自治区信访局门口大声吵闹、拉横幅、喊口号、堵门口,严重影响信访局正常的办公秩序。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廖某甲供述称波耀村与六峰林场有土地纠纷,2014年8月,其曾与一百多个村民到自治区信访局上访,在信访局门口前拉横幅、堵门口,要求帮他们解决问题。2014年10月28日上午8时许,其听讲当日凌晨公安民警把组织上访的村民抓走,在家的村民要一起到武宣县政府叫公安释放被抓的村民。其先去放牛,回来的时候听说很多村民去县人民政府了,于是其赶来武宣县城。其来到县政府时已有一百多个人在县政府大门聚集,其跟着站在县政府大门口西南侧。过了一会儿,年纪比较老的村民就开始把县政府大门堵起来,不给人进出县政府大门,其也跟着去堵大门,目的就是给政府施加压力,迫使政府放人。当时县政府工作人员、公安民警都来劝村民离开,但是村里有很多人大声起哄,其跟着喊“只要放我们村的人,我们就走,不然我们会坐到天黑”。到了下午四点多钟,公安民警就将村民强制带离。(2)廖某乙供述称波耀村与六峰林场有土地纠纷,2014年8月,其曾与一百多个村民到自治区信访局上访,在信访局门口前拉横幅、堵门口,要求帮他们解决问题。2014年10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其听说很多村民到武宣县人民政府找领导,要求他们释放当天凌晨因为信访被抓的村民。之后其来到县政府大门,当时已有七、八十人在县政府大门那里,有蛮多村民起哄喊县政府放入,其站在县政府大门前。后来其与部分村民开始围堵大门,不给车辆和行人进出。村民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围堵大门给政府施加压力,逼公安放人。没过多久,很多警察到现场劝导,但是村民不听,且有人大声喊“你们要把我们的人放出来,不放人就不离开”,到了下午3点多钟时,公安民警再一次劝导无效后,就将村民强制带离。以上本案全部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伙同他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的社会影响很恶劣,严重损害国家机关权威,二被告人的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积极参与者,论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廖某乙提出其不知道自己参与围堵政府大门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本院认为,聚集多人强行堵塞国家机关大门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而本罪要处罚的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经查,廖某甲、廖某乙均是围堵武宣县人民政府大门的积极参与者,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甲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已扣除因本案被先行行政拘留的八日。)二、被告人廖某乙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已扣除因本案被先行行政拘留的八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覃登高审 判 员  罗海明人民陪审员  赵倩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华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