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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7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白海燕与被告长庆油田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7516号原告白海燕,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长庆油田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建章路北12号(长庆建工大厦)。负责人黄高优。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海燕与被告长庆油田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海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审判员 相 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喜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