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金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与李道珍、高玉芳、时秀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金字第2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负责人高建国,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涂洪建,男,该行职工。被告李道珍,男。被告高玉芳,女。被告时秀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与被告李道珍、高玉芳、时秀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道珍、高玉芳、时秀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李道珍、高玉芳、时秀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充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聂传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