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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天津市正威燃气有限公司与唐山旭阳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843号原告:天津市正威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城关城西沙庄村。委托代理人:刘玉芹,天津市武清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山旭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临港工业区。委托代理人:刘胜军,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该公司法务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世英,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该公司法务部经理。原告天津市正威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旭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正威燃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正威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05元,其他诉讼费/元,共计人民币37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顺平审判员  刘宝山审判员  刘 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