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德彩与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德彩,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50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德彩。委托代理人王国伟。委托代理人胡丽。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7号。法定代表人孙亚,厅长。委托代理人焦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于瑶,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德彩因诉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征地拆迁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行初字第000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德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伟、胡丽,被上诉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的委托代理人焦阳、于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黄德彩因房屋拆迁,于2014年9月16日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鄂土资函(2014)966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纠正征地拆迁领域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同年9月17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收到该申请。2014年10月13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认为黄德彩申请公开的鄂土资函(2014)966号文件系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经研究,决定不予公开。鄂土资函(2014)966号文件载明公开形式:“不予公开。”同年10月16日,黄德彩签收该告知书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补正告知书》,补正了该告知书中引用法规名称不全的问题,并告知黄德彩。2015年1月30日,国土资源部作出国土资复议(2015)148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发办(2010)5号)第二条“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纠正征地拆迁领域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土资函(2014)966号),是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为纠正征地拆迁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向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作出的工作方案,属于在日常工作中处理内部管理事务产生的信息,且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在该文件中已载明公开形式:“不予公开。”在《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中说明了不予公开的理由,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黄德彩请求撤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黄德彩要求撤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判决公开鄂土资函(2014)966号文件的诉讼请求。上诉人黄德彩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4年9月16日,上诉人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公开鄂土资函(2014)966号文件,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在《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中认为,上诉人所申请公开的文件系内部管理信息,决定不予公开,其理由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应当依法公开该文件的全部内容。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2015)鄂武昌行初字第00038号行政判决;2.依法撤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3.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公开鄂土资函(2014)966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纠正征地拆迁领域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4.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5.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鄂武昌行初第00038号行政判决书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辩称:1.被上诉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内容合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发办(2010)5号)第二项的规定,黄德彩申请公开的鄂土资函(2014)966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纠正征地拆迁领域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是规范土地征收行为,集中解决征地拆迁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的工作方案,是系统内工作安排的内部管理行为,属于行政机关日常工作中制作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具有外部效力,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2.被上诉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书,明确告知黄德彩,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并说明了理由。2015年1月26日,被上诉人作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补正告知书》,对《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中的误写进行了补正,并告知黄德彩。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黄德彩的上诉请求,维持(2015)鄂武昌行初字第00038号行政判决。本院二审根据本案有效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无异。经审查,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发办(2010)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纠正征地拆迁领域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土资函(2014)966号)是被上诉人为纠正征地拆迁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向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作出的工作方案或工作部署,是日常工作中处理内部管理事务产生的信息,不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其作用是规范内部管理,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属内部管理信息。鄂土资函(2014)966号文件已载明公开形式:“不予公开。”《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处于内部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以及内部管理信息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在《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中,已明确告知黄德彩不予公开鄂土资函(2014)966号文件,并说明了不公开的理由,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的规定。黄德彩请求撤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黄德彩要求撤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公开鄂土资函(2014)966号文件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二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黄德彩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曾望庭审判员 胡怡江审判员 曾文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