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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洪艳与马洪霞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洪艳,马洪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保字第697号申请人杨洪艳,女,汉族,1974年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马洪霞,女,1984年出生,汉族,系禹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洪艳与被申请人马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洪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洪霞的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洪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马洪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冻结期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若冻结的账户为工资户,则每月给付被申请人马洪霞生活费人民币伍百元,余款予以冻结,直至冻结额满之日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永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