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辛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辛民初字第10号原告张某,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李某,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丽红人民陪审员 李永祥人民陪审员 张 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爱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