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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辛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辛民初字第10号原告张某,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李某,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丽红人民陪审员  李永祥人民陪审员  张 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爱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